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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改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改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0]28号 2000年2月24日)


淮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改水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淮价工(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计委批准,我省从1999年7月15日起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其构成为:基本目录电价和国家规定的附加。农村公用变用电户价格构成为:基本目录电价、国家规定的附加以及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农村改水用户如属专用变用户,应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苏价工(1999)256号)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水平执行。如属公用变用户,则按省物价局《关于淮阴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苏价工(1999)472号)规定的非、普工业电价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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