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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由高级法院从市保安公司统一聘任。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两年,可续聘一次(两年),不得二次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
  (2)市高院汇总审查后,向保安公司提出当年需聘用法警的数量,由保安公司根据条件从当年军队复员的优秀战士中选拔候选人,按实际需要人数的1.5倍选报给法院;
  (3)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4)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由保安公司与高级法院共同组织岗前培训;
  (5)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保安公司签定用人合同,保安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定劳务合同。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退回保安公司,并调换人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聘任期间不按规定在法院会见亲属、客人或私自留住过夜的;
  (8)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9)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关于考核与奖惩的基本要求
  1、聘用制司法警察由各法院法警队负责考核。考核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由法院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考核情况及平时的学习、训练、完成任务情况,书面反馈给保安公司。
  2、法院要协助保安公司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者,适时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者,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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