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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司法警察
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50号 2000年2月25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批准试行,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招收进人渠道
  过去招收法警,由高级法院与市人事局联合发文,向社会发招警简章,从当年复员军人中择优录用。1998年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组通字[1998]2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京组发[1998]5号文件,规定:“市、区、县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机关内部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招收新法警已断了来源。
  (二)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三)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全市法院558名法警,平均年龄36岁,其中35岁以上的290名,占52%。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四)职数已满,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警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法院法警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二、部分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应当明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改革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的年轻军队复员战士,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因此应当象服兵役一样流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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