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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邮购市场继续实行服务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邮购市场继续实行服务收费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19号 2000年1月28日)


湖南邮购市场:
  “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湖南省邮购市场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市场自去年8月试运行一年来,为规范邮购行为,给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维护邮购市场的正常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邮购市场服务费用和消费者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同意你市场在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时继续实行收费,其收费标准适当降低。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公平、自愿、互利互惠服务有偿”的原则,你市场对入场的邮购经营户要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对非邮购经营者的邮购业务不得收取服务费。
  二、邮购市场服务费标准。对进入邮购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年邮购营业额的2.5%收取服务费。
  三、邮购市场应为客户配置专用信箱,发布邮购信息,提供商品目录、邮购广告、邮购业务咨询、上门兑付款等服务,努力为经营户提供优质服务,并确保服务到位。
  四、你市场应切实加强对此项服务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依法交纳税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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