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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00]275号 2000年2月22日)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此,市政府领导责成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中央通知精神,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1.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区县将现行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逐一进行清理分析。已经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未到期的统一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请各区县深入调查,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及其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阐述具体原因和理由。
  2.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对1994年以来市、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仍未到期的越权减免税、包税要全面进行清理;纠正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及征收“过头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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