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此文件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45号 2000年2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国税局京国科[1997]168号第条规定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下列单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 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 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各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应在货物出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