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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00年月份国有工业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月份企业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00年月份国有工业等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月份企业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2000]127号 2000年2月2日)


  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04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0年月份国有工业、物资、供销、交通、文教、医药商业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和月份工业企业会计报表编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凡列入财政部财办字[1997]9号文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工业口和非工口(农口、商口、社保、文教等)都应报送月份国有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
  市属企业报送的《快报》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在月份终了2日内,将《快报》表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财政局对口处室;有关处室汇审后送工管处汇总上报财政局。
  区(县)属企业报送的《快报》由各区(县)财政局有关科(室)汇审无误后,送企财科(工企科)汇总,并由企财科(工企科)在月份终了2日内,将《快报》表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鉴于集体工业企业月报在时间上可以满足需要,2000年不报送集体企业快报。
  二、月份会计报表
  1.工业口国有、集体工业、供销等企业月份会计报表由各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分别汇总,在月份终了8日内将汇总会计报表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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