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科委每两个月一次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三)省科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进行集中认定评审(特殊情况例外)。
(四)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企业,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在认定申报书中签署意见,市(州)科委、高新区行文报批。
(五)省科委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行文,并颁发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合并、分立、转向、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并收回原办有关证件。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第十条 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必须是本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属国家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体现技术创新,是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的专利产品。
(二)产品具有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技术工艺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产品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四)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产品),鉴定时间距申报时间应在三年以内。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863计划并已通过鉴定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到七年。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单位向所在市州科委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三)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涉及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软件项目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之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