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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其软件(包括系统、网络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收入的60%以上(包括软件产品销售、软件工程项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培训、软件咨询、软件技术转让的收入)。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软件类企业占10%以上。
  (六)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权清晰;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五条 企业成立三年以上的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开发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5万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也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湖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证书》或《湖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复印书;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七)知识产权归属有关证明材料;
  (八)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一)、(二)、(三)、(五)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向所在市(州)科委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委、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省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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