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科工字[2000]28号)
各市州科委,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科教兴湘战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科技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管理,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中试、开发阶段,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小核算单位为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公司)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技术
(七)航空航天技术
(八)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高新技术及工艺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