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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76号 2000年2月17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区局从2000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纳税审核评税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真正把审核评税工作开展起来。
  二、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各征收分局、区局可按季将三个月的纳税申报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三、各征收分局、区局每半年将审核评税工作的开展情况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1999年度审核评税专题报告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46号已转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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