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度
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00]74号 2000年2月25日)
各市物价局:
为了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精神,部署我省1999年度收费年审和换发国家统一式样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年审的有关问题
1、年审的对象:已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
2、年审的分工: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实行按证年审。对省级以上(含省)的收费单位由省年审。其他收费单位按隶属关系分级年审。对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管理两个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驻各地的派出机构,仍由原发证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年审。
3、年审的内容和重点:(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了《收费许可证》;(2)是否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3)国家和省在治理“三乱”,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方面的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否注销或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取消、降低或停止收费;(4)收费资金是否按财政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使用及缴、存、销;(5)收费收入是否专款专用等。对年审中查出的严重违纪问题应及时移送价格检查部门查处。
4、年审费的收取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2)第74号、苏价涉字(1993)第103号、苏价费(1994)第163号文的规定执行。
5、年审的时间:为3-5月份,如有特殊情况各地最晚必须在6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问题
1、换证的目的:贯彻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更换由国家计委监制的《收费许可证》,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和范围,落实中央和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2、换证的对象:凡已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必须换领新证。对我省境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我省各地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收费(包括价外附加,以收费形式出现的集资、赞助、基金、资金,各种保证金、押金),均必须经过收费管理的有权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国家计委统一监制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