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继续加强和做好“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为城市基础设施筹措建设资金,我市“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仍要严格执行京政发[1986]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和京政发[1986]155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根据这次市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将“四源”建设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厂、气源厂和热力厂“四源”建设费的征收单位由原北京市公用局依次变更为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四源”建设费仍由市市政总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