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创业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复函
(深地税函[2000]9号 2000年2月24日)
市政府办公厅:
转来的由市人事局起草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创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其说明收悉,经认真研究,我们就留学归国人员所获奖金和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的规定,留学归国人员所获得的奖金和安家费并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所以,我市财税部门是无权决定减免上述奖金和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宣传
个人所得税法,强调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家应以纳税为荣。如果我们对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的奖金和安家费给予特殊的免税待遇,必然会造成税收待遇上的一些不公,在社会上会引起强烈反响,而且,此例一开,势必引起接踵而致的其他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给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