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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等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
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电路卡办公室转发关于
清理整顿集成(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90号 2000年2月25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凡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收费的,立即停止向使用者收费,应停不停的,以乱收费查处。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情况于3月20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抄送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按文件规定,对我市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对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经审查,确需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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