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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2、做好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召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时必须要求50%以上的审委会委员参加。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审理的原则。审理完毕后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决定,并将会议纪要抄报市局检查处。
  3、规范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各单位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部门应做好审委会的准备工作,及时准备审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事先送交审委会委员或有关部门准备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标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审理意见并做好同办公室及其他业务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四、关于税务检查底稿的使用问题。
  1、各单位在使用底稿时应按顺序进行编号并由被查单位在底稿上加盖骑缝章。
  2、增加《其他税种检查底稿》,由检查人员填写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税种的问题。(见附件一)。
  五、关于税务检查底稿认定书的使用问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局修改了底稿认定书的有关内容(见附件二),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向纳税人说明税务检查底稿认定书的使用方法并由被查单位在底稿认定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六、关于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使用范围。各单位在开展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凡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资料的,均可以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本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稽查所或税务所所长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关于日常检查的互查比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日常检查的互查工作。各税务所互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日常检查总户数的10%。
  八、关于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单位在税务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据应进行编号,独立使用并经单个确认,每个证据都需被查单位进行书面认证。如取得的证据数量过大,确实无法逐个确认,在未进行统一规范前,各单位可对证据进行统一编号后由被查单位加盖骑缝章加以确认。同时,各单位在实践中应加紧研究,摸索有关证据的搜集和确认办法。
  附件(略)

二00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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