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0]84号 2000年3月7日)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目前,我省各地已逐步建立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实施了统一的管理,但在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上,存在多头评估,标准不一,重复收费等问题,影响了交易市场的信誉和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的评估工作,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和集体财产损失,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价格评估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二、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费,按车辆评估价值的1-2%收费标准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当地车辆交易量的大小、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