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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
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107号 2000年3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我市私房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本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以下简称离休人员)家庭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其他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补贴一半。上述后三类人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补贴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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