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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
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
([2000]湘价房字第66号 2000年3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住户水、电费和专项电费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到户水费
  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对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城市住宅区,凡实行由城市供水企业按住宅区总表抄收水费其用水量达到了一定规模的,供水企业应实行趸售价格。具体规定为:凡住宅区月用水量达2000吨到10000吨的(含10000吨)供水价格按规定价格下浮2%计算;月用水量在10000吨以上的,供水价格按规定价格下浮3%计算。
  2、物业管理单位抄用户分表收费时,可根据住宅区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水价,加最高不超过8%的损耗,加二次供水加压分摊电费计算结算价格向用户收取水费。
  3、住宅区公共绿化养护用水和公共场地清洁用水及小区内公共厕所用水均包含在8%的标准中不得另行向用户分摊,也不得列入公共服务性收费的成本中计算。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收取水费的方案和标准,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4、因二次供水加压或转供水而增加的人工工资和设备维修折旧费不得摊入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
  5、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从现在起新建住宅小区应实行抄表到户,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也要在三年内实行抄表到户、届时不再实行加损耗的办法。
  二、关于小区内公用设施专项用电电费分摊
  小区公用设施用电电费分摊,是指小区路灯、楼梯间照明、电梯及其它公用设备用电电费分摊,公用设施用电要实行小区内分类分表计量、公开公平分摊,业主共同负担的原则制定分摊办法。具体分摊原则为:
  1、小区路灯、楼梯间照明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向住户分摊。
  2、电梯运行电费,由享用该电梯的业主共同负担。具体收费可按楼层、按户分摊,也可以按住户的住房建筑面积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分摊方案,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核准;也可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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