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做到牵头部门的工作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从自己的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工作时限“四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及时搞好有关情况的综合与反馈,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要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法院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做到任务明确,责权清晰,便于操作,便于检查,便于考核。
  (四)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过院长与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与中层正职、中层正职与副职签订责任书,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五)坚持领导检讨责任制。凡基层和中级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基层和中级法院院长要到高级法院检讨责任。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给予有关法院院长、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二、加强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今年,要继续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以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⒈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组织处理。⒉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脑。⒈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接待单位负直接接待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规定。最高法院为使中纪委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在法院落到实处,结合法院实际,再次提出:⒈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包括: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过问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不得为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说情、疏通关系等。⒉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代理案件、收受礼金、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