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湘价房字第68号 2000年3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建委:
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行为,根据《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有关测绘收费的文件精神,并参照外省的办法,现对我省房屋产籍测量收费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屋产籍测量资格,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测量服务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接受委托进行测量服务的,可执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全行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以下收费标准。
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的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档计收,具体为:50㎡以内(含本数,以下同),每宗收费40元;50-100㎡内为每宗60元;100-200㎡以内的,每宗收费100元,200㎡以上1000㎡以内,每增加100㎡加收40元,1000㎡以上每增加100㎡加收30元;不足100㎡的按100㎡计。
三、房产纠纷,受委托勘丈房屋面积的,其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0.5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四、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房产分幅平面图每幅65元,房产分丘平面图每幅80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每幅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