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对其会计核算、税款核算、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查。
(四)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1、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2、对纳税申报异常,特别是对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申报的;
3、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
4、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等经营的。
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应提交稽查部门,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审批程序的调整
根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中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二)款审批程序中增加“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书面批复形式答复纳税人。批复一式三份,对经批准同意的,除按照《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将《批复》中的一份连同《认定申请书》、《税务登记》(副本)退还纳税人,退还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书》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其余两份随同留存的《认定申请书》一并管理。
(二)对参加年审的企业,其年审结果税务机关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即:对参加年审的纳税人除按照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中第十四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并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并返还给纳税人,其返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
六、年审总结要求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今年的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 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年审培训安排、参加培训户数等的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移交 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户数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