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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2000]49号 2000年3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现就1999年度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2000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要求,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计算机室等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工作。
  二、1999年底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三、根据《年审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局要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市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辅导资料”供培训辅导用),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
  四、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重点:
  (一)重点审核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对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①1999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②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③对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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