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结合税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税务情报提供的有关情况,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具体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营业外收支等影响利润的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审核。
(一)凡经审核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填写有关审核的具体情况,对经审核、确认的亏损数额,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二)凡通过审查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稽核人员应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列入日常检查的案源,由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确认。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纳税人自行申报发生的年度亏损,其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理定案后,通知纳税人按照核实调整后的数额重新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经审核无误后,由稽核人员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注明,同时将亏损数额的调整情况,按照税务检查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税款征收单位,并报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统计台帐》(见附件二),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税前弥补亏损的工作流程(见附件三)进行管理。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四日内,按照修改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四)的内容和要求,对案头稽核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市局税务检查部门。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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