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
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全市各级法院的历史状况,我院曾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近年来,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逐年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这类案件尽快得以执行,现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