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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二)属于市文化局颁的规定,由复议机构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报主管局长审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以北京市文化局名义予以撤消。
  (三)属于区县文化文物局颁布的规定,由复议机构拟写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作出该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作出的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部门拒不撤消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复议机构可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以市文化局名义撤消该规定。
  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待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作出后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 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停止执行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填写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审理完结,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承办人应当在审结期满前10日内,填写延期审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由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复议机构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或以开庭形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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