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2000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市文化行政复议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适宜和于北京市文化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局法制办公室是北京市文化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和审理工作。
第四条 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因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复议机构在收到以信函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以后,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填写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填写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交复议申请人签字。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备起2日内,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审理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