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15号 2000年3月10日)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申请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审核:一是通过 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确定的亏损额(税前弥补亏损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市局另定);二是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检查方式确认的亏损数;三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未经上述方式之一审核确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纳入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亏损企业,要按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