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试行挂失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70号 2000年3月21日)
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委托者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收费标准每证次15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全省挂失网络建设、通信联络、人员工资、办公等方面的开支。
二、你中心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后,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再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登记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