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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试行挂失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身份证试行挂失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70号 2000年3月21日)


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委托者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收费标准每证次15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全省挂失网络建设、通信联络、人员工资、办公等方面的开支。
  二、你中心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服务费后,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再收取居民身份证挂失登记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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