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
锅炉房设计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深质技监〔2000〕55号 2000年3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我市锅炉房设计环节中的安全监察,确保锅炉房的设计、布局安全、合理,现对锅炉房设计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锅炉房定位前,应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办理报建手续。
锅炉房的设计图纸,须报送锅炉处。
二、锅炉房及其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房设计图纸上,应有设计、审核、批准等有关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专用章。
三、锅炉房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
(一)标明锅炉房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平面布置图;
(二)锅炉房内设备平面布置图;
(三)锅炉房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的施工图;
(四)热力系统图。
四、锅炉房的设置不应直接设在人多聚集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
五、锅炉房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必须标明工艺参数、材质和规格。需焊接的工艺管道应标明探伤比例,采用无直段弯头时,其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六、锅炉房内的主要设备布置应保证安全合理。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离(包括净空高度、锅炉前后、左右净距离)应满足锅炉日常操作、清理、检验、修理和更换烟管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