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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房设计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
锅炉房设计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深质技监〔2000〕55号 2000年3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我市锅炉房设计环节中的安全监察,确保锅炉房的设计、布局安全、合理,现对锅炉房设计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锅炉房定位前,应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办理报建手续。
  锅炉房的设计图纸,须报送锅炉处。
  二、锅炉房及其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房设计图纸上,应有设计、审核、批准等有关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专用章。
  三、锅炉房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
  (一)标明锅炉房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平面布置图;
  (二)锅炉房内设备平面布置图;
  (三)锅炉房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的施工图;
  (四)热力系统图。
  四、锅炉房的设置不应直接设在人多聚集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
  五、锅炉房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必须标明工艺参数、材质和规格。需焊接的工艺管道应标明探伤比例,采用无直段弯头时,其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六、锅炉房内的主要设备布置应保证安全合理。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离(包括净空高度、锅炉前后、左右净距离)应满足锅炉日常操作、清理、检验、修理和更换烟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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