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深财综[1998]105号 1998年9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我市经费自给事业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范围
  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是指经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性质,与财政供给关系脱钩,经费自筹解决的事业法人单位。包括:1、原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2、经费自给、与财政资金脱离供给关系的事业法人。
  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财务制度
  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其业务活动以生产经营为主,资金的运动方式与企业相似的,此类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和利润的上缴
  (一)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视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按其收的一定比例上缴。
  (二)纳入企业财会体系,执行企业财会制度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缴财政利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