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致使本部门、本单位作风涣散,组织纪律松弛,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有违法违纪苗头不及时纠正,以致发展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者拖延处理,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人员开脱责任或袒护、包庇的;
(五)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造错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察失管的;
(六)以各种形式妨碍或者阻碍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纵容、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可以采取第十四条前六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因未采取应有的预防措施或因管理不利,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交通、火灾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积极解决,采取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矛盾激化或者酿成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单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及时查处的;
(五)发生问题后能够及时报告,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六、追究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立案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建议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追究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领导责任的,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调查处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