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究领导责任的范围
第八条 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九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负责任和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其所在处(室)、单位直接领导的失察、失管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同时分别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服务主管部门所直接管辖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任、所长)的主要领导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服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中第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上级领导的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发生违法违纪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上一级主要领导的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党组织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照领导干部在集体违法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负的责任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并应当追究上一级主要领导的上级领导责任。
四、追究领导责任的方法
第十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以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诫免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参与当年评选先进个人或优秀个人资格;
(五)暂缓晋级、晋职;
(六)免职;
(七)给予党纪处分;
(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
(九)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追究领导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行业惩戒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领导干部,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出建议,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业惩戒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当建议行政部门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且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