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
《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0年3月20日)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依据市委政法委《关于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行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承担“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或者放任下属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二、领导责任区分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行业中担任各级党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主任、所长(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五条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副职领导干部负分管责任,下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第六条 追究领导责任应当区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责任者,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下级机关或部门、行业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