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47号 2000年3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 真执行。
一、对我市一般纳税人2000年4月30日之前收到的2000年3月3日以下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由纳税人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列表逐笔统计,连同运费发票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国税局确认后,准予抵扣。
二、请各局对4月30日之前确认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汇总统计,于5月31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