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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审核管理办法

  3、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等资料,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返给纳税人一份,作为补亏的依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税务检查资料和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情况等资料设置台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台账的内容包括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中介机构审核数、税务部门检查、核实纳税人弥补亏损数等情况。
  5、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对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工作。所得税科负责具体工作并在汇算清缴期内予以办理补亏手续。
  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核。
  6、对审核亏损企业的中介机构资格由市局进行确定。(名单另定)
  四、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为最终过渡到对亏损企业的全面管理做好准备工作,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亏损企业要同盈利企业一样加强征管工作。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除按时报送上述资料外,还要报送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对经中介机构审核财务决算的企业,要报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
  2、对亏损企业申报后要建立有关数据的资料统计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系统,在两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对亏损企业的管理资料数据库,同时在该资料中要根据税务等部门的检查记录内容,反馈被检查年度的亏损额,并由所得税科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引自京地税检[1999]661号)进行录入管理。
  3、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做为重点进行管理,并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中介机构对其审计时要对其亏损原因做出分析,并随审计报告报送税务部门。
  4、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经检查存在问题性质较严重的集体、私营企业,税务部门依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最高纯益率征收。(国有企业另定)
  五、法律责任
  1、税务部门对亏损企业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要加强审核、检查力度。每年要对申请弥补亏损企业和亏损企业的一定比例列入案头稽核等各项检查工作范围内,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要按《征管法》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京地税企(1997)559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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