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审核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0日)
2000年3月1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申请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审核:一是通过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确定的亏损额(税前弥补亏损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市局另定);二是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检查方式确认的亏损数;三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未经上述方式之一审核确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纳入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亏损企业,要按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2、纳税人在以后盈利年度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当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同时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并附送经税务部门检查的结论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和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调整项目的数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