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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京地税营[2000]147号 2000年3月2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以京地税营[2000]14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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