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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无线寻呼业务资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
加强无线寻呼业务资费管理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77号 2000年3月28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无线寻呼业务的正常发展,根据近几年无线寻呼业务资费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加强无线寻呼业务资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线寻呼计费方式应严格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已实行主叫计费的地区按计次制方法计费;未实行主叫计费的长沙市(含所辖县市)仍按包月制办法计费。未经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计费方式,各寻呼公司不得在长沙市(含所辖县市)销售实行主叫计费的寻呼机。
  二、加强寻呼机销售价格的管理。带号销售的寻呼机,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只能在出厂价格或到岸价格的基础上加不超过12%的综合差率制定销售价格,除本通知规定的资费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适当降低无线寻呼业务有关资费标准(调后资费标准详见附表)。除计次制收费标准外,其他收费标准各寻呼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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