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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果品批发中心服务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果品批发中心服务费的函
(京价(收)字[2000]135号 2000年3月17日)


市供销社:
  你社《关于果品批发中心收费问题的函》收悉。鉴于你社所属果品批发中心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你社果品批发中心向进入中心的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由你社自定。批发中心要公开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自觉接受监督。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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