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深质技监〔2000〕54号 2000年3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行为,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确保安全,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包括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均必须持有原广东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外安装单位在我市承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业务时,必须按《办法》要求,备齐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并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备案。
二、根据《办法》中关于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的要求,安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各专业工种工人必须到我局锅炉处办理上岗证。安装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配带上岗证,以备检查。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动手续。
三、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变更、机构人员调整,应及时到锅炉处办理变更复核手续。《许可证》期满前必须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四、安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接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业务。
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严禁转让、租赁、转包或出卖《许可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