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更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2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市局以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转发,原273号通知第四条中“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有误,应更正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后的通知随文附发。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