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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至--年--月--日完成。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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