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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监[2000]0155号)


各区县建委、总公司、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监理合同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CF-2000-0202),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我们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定。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原《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设委员会按规定负责监制,由市建委负责发放工作,收取工本费。
  三、各区县建委、工商分局要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推行使用该合同文本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市建委反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六日

  附: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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