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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劳务派遣组织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市局与原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认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70号 2000年4月1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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