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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脑科医院三病区新建住院楼病床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脑科医院
三病区新建住院楼病床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90号 2000年4月5日)


省脑科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审批三病区住院大楼床日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院以贷款方式新建住院大楼增加了还贷和医疗成本,为保障医院正当利润,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同意你院新建三病区住院大楼病床收费参照我省目前同类病房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此外,不得再加收空调费、消毒费、卫生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本批复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住院大楼醒目处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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