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162号 2000年4月3日)
市经委:
你委《关于调整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函》([99]京经节字第57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委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指标超限额10%(含10%)以内的加价1倍;超限额10%至20%(含20%)的加价2倍;超限额20%至30%(含30%)的加价3倍;超限额30%至40%(含40%)的加价4倍;超限额40%以上的加价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