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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代理报验业务试行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代理报验业务试行收费的批复
([2000]湘价费字第79号 2000年3月28日)


湖南通达报验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已具备代理报验服务资质,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开展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公平、服务有偿”的规定。报验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核定见附表。
  二、你公司在实施报验代理收费前,应按规定与申请代理方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无委托协议书的不得收费。
  三、报验代理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你公司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本批复的规定,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分解项目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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