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
(四)审计终结阶段
1.*审理。
税务审计的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66号)的规定执行,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具体要求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092号)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3.*执行。
根据《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执行人员制作并下发《限期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解缴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法下发《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对所扣金额不足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在税务审计终结阶段,应积极与法制和征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好审计处理的执行工作,执行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将审计处理的执行情况制作*《执行报告》。
三、需说明事项。
(一)各局应根据市局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当年的税务审计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将年度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并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涉外税务审计报表》和情况说明。各局应于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全年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报告及《涉外税务审计报表》。
(二)为保证税务审计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便于计算机操作和文件查询,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中,凡是需要由税务审计机关编号并送达纳税人的各种文书,各局可参照本通知所附的范本,自行设计固定格式打印,其中涉及到征管和法制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文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待协调后再具体实施。
(三)对税务审计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一般审计补税和行政处罚分类,实施分户管理。对每一户的《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都应该录入计算机,条件允许的可以编制简单的统计查询程序,比如分企业性质、行业、税种、查补金额等统计查询功能。
(四)已经开展审核评税的局,税务审计工作应加强与审核评税工作的协调和衔接,税务审计部门在接到审核评税部门开出的《审核评税问题移送通知单》后,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填制《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反馈给审核评税部门。对审核评税部门移送进行税务审计的户,税务审计部门只需完成基本工作底稿,并且可以酌情减少“案头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侧重现场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