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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如何计算其应冲减的进项税金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
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如何
计算其应冲减的进项税金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161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分局、区局:
  接罗湖征收分局《关于平销行为计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2000]0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后,计算其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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